(1)非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采购自主权
对于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招投标的项目,招投标人享有高度的自主权。他们不仅可以选择是否以招投标方式开展采购活动,还具备界定投标人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权力。招投标人完全可以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设定限制条件,如声明:“本项目仅限国有或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参与投标。”为确保这一要求的落实,招投标人会进一步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详尽提供出资人(股东)信息及其出资比例(股权比例),从而清晰展现投标人的所有权结构和组织形态。
(2)评标过程中的投标人信息核查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拥有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投标人企业信息进行深入查询的权利。借助该系统所记载的详尽“类型”“股东及出资信息”等关键数据,评标委员会能够全面分析并准确判断投标人的所有制类型和组织架构,进而为评审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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